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謝豐丞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
1 )×10×43=1,72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353,000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34歲(72年生),且近二年均有擔任代班司機之薪資所得
,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是否確有所稱之「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非無疑義?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
三、聲請人表示為救罹癌母親,向銀行借了一大筆錢,後來與銀
行達成協議,每月還款17,000元左右,……進而欠下大筆債
務云云,惟請就以下問題提出相關說明:
1、請佐以借貸契約書、借款轉帳紀錄等,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
?向哪一金融機構借款?借貸之總額為何?另請提出後來與
銀行達成每月還款17,000元之還款協議,並就該次借款之還
款情形,佐以匯款紀錄、繳款單據等文件,說明還款情形為
何?
2、聲請人稱該筆借款係用以醫治母親云云,請提出當時其為醫
治母親支付之相關醫療單據,並說明共支付之醫療費用數額
為何?
3、該次還款協議,聲請人係於何時?遭何「新的債權銀行」通
知毀諾?請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四、聲請人復表示95年間,曾向銀行申請銀行公會協商,銀行端
提供月付約13,000元;之後又辦過一致性協商,但兩家銀行
就要月付16,000元云云,請就以下問題提出相關說明:
1、請說明95年間,其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後,債權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為何
?
2、請佐以匯款紀錄、繳款單據等文件,說明其與債權金融機構
成立協商後,聲請人計已還款之期數及總金額為何?最近一
次還款之日期及遭宣告毀諾之時點分別為何?
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
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既曾參與
95年間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依法即應就其後來毀諾不
為清償乙事,舉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方為適法。是以,請就95年協商後,其因何不可歸責
於己事由,致生毀諾情事,舉證說明之。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均
為「打零工(代班司機)」,兩年內收入總額572,000 元,
請就以下問題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1、請詳述聲請人擔任代班司機之工作內容為何?
2、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聘請其打零工之僱主姓名(或公司名稱)
、連絡電話、地址;並說明聲請人得出平均月收入為24,000
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3、聲請人既有多年擔任駕駛之專業技能,何以仍甘以打零工為
業,不謀求正職工作以賺取更高之薪資收入?請說明之。
4、觀諸聲請人提出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聲請人曾領有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城休閒
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族文化
村股份有限公司、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海景世界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或其他收入,請說明聲請人獲得該等
公司發給所得之原因為何?是否已加總至上開「打零工(代
班司機)」之年收入總額中?
5、承上,請說明其自104 年12月起至106 年11月,薪資所得分
別為22,000元、288,000 元、262,000 元之明細,並檢附薪
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文件為證。
七、提出足以佐證所稱支出「電話費」每月約500 元、「加油費
」每月約1,000 元、「雜項支出」每月約2,000 元、「水、
電費」每月1,500 元、「國民年金、健保費」每月1,500 元
之相關單據、紀錄到院;另請分開陳報國民年金、健保費每
月之支出數額,並說明聲請人「雜費支出」之內容細目、個
別花費數額及支出之必要性為何?
八、聲請人表示扶養父親,扶養義務人數為1 人,其每月支出孝
親費2,000 元云云,請說明其父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又聲
請人有無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即兄弟姊妹)?如是,渠等給
付之孝親費數額為何?聲請人酌定每月孝親費為2,000 元之
依據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
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
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
文件說明之。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
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