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聲 請 人 謝豐丞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 )×10×43=1,72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353,00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4歲(72年生),且近二年均有擔任代班司機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是否確有所稱之「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非無疑義?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三、聲請人表示為救罹癌母親,向銀行借了一大筆錢,後來與銀行達成協議,每月還款17,000元左右,……進而欠下大筆債務云云,惟請就以下問題提出相關說明: 1、請佐以借貸契約書、借款轉帳紀錄等,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向哪一金融機構借款?借貸之總額為何?另請提出後來與銀行達成每月還款17,000元之還款協議,並就該次借款之還款情形,佐以匯款紀錄、繳款單據等文件,說明還款情形為何? 2、聲請人稱該筆借款係用以醫治母親云云,請提出當時其為醫治母親支付之相關醫療單據,並說明共支付之醫療費用數額為何? 3、該次還款協議,聲請人係於何時?遭何「新的債權銀行」通知毀諾?請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四、聲請人復表示95年間,曾向銀行申請銀行公會協商,銀行端提供月付約13,000元;之後又辦過一致性協商,但兩家銀行就要月付16,000元云云,請就以下問題提出相關說明: 1、請說明95年間,其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後,債權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為何? 2、請佐以匯款紀錄、繳款單據等文件,說明其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聲請人計已還款之期數及總金額為何?最近一次還款之日期及遭宣告毀諾之時點分別為何? 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既曾參與95年間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依法即應就其後來毀諾不為清償乙事,舉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方為適法。是以,請就95年協商後,其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生毀諾情事,舉證說明之。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均為「打零工(代班司機)」,兩年內收入總額572,000 元,請就以下問題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1、請詳述聲請人擔任代班司機之工作內容為何? 2、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聘請其打零工之僱主姓名(或公司名稱)、連絡電話、地址;並說明聲請人得出平均月收入為24,00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3、聲請人既有多年擔任駕駛之專業技能,何以仍甘以打零工為業,不謀求正職工作以賺取更高之薪資收入?請說明之。 4、觀諸聲請人提出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曾領有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城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或其他收入,請說明聲請人獲得該等公司發給所得之原因為何?是否已加總至上開「打零工(代班司機)」之年收入總額中? 5、承上,請說明其自104 年12月起至106 年11月,薪資所得分別為22,000元、288,000 元、262,000 元之明細,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文件為證。 七、提出足以佐證所稱支出「電話費」每月約500 元、「加油費」每月約1,000 元、「雜項支出」每月約2,000 元、「水、電費」每月1,500 元、「國民年金、健保費」每月1,500 元之相關單據、紀錄到院;另請分開陳報國民年金、健保費每月之支出數額,並說明聲請人「雜費支出」之內容細目、個別花費數額及支出之必要性為何? 八、聲請人表示扶養父親,扶養義務人數為1 人,其每月支出孝親費2,000 元云云,請說明其父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有無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即兄弟姊妹)?如是,渠等給付之孝親費數額為何?聲請人酌定每月孝親費為2,000 元之依據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