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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請人
黃為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1 )×10×34元=4,080 元)。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之內容,除聲請人已陳報營業情形之日漾企業社外,尚另經營谷奇輪胎行(事業單位統編94957012),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四、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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