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駿錡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金額為(5+1 )×43 元×10=2 ,58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 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12月20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東承企業有限公司、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民國101 年12月21日起至106 年12月20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4 年12月22日起至106 年12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12月22日起至106 年12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4 年12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交通費每月1,500 元、電話費每月約1,500 元之必要性,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另出租人彭勤珍與聲請人之關係。又依聲請人所述於聲請前2 年間至106 年7 月止之收入僅共48,841元,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為每月24,873元,聲請人是否確實有支出上稱必要費用?另請釋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新北市104 、105 年度最低生活費每月12,840元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請提出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聲請前2 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倘聲請人有配偶,請提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兄弟姐妹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