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 請 人 蘇俐蓁(原名:蘇姿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 +1 )×10×34元=4,080 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知,聲請人於103 間及105 年間均有投保於廣霖商行,請聲請人說明其所領取之薪資為何?是否為兼職?任職於廣霖商行期間是否仍擔任7-11超商店員? 四、聲請人於必要支出主張因母親104 年脊椎開刀,每月需支出扶養費3,000 元,請說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3 年、104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11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