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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文亮
代理人
楊蕙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4+1)×34×10=5,10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本件據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陳報民間債權人林勤富、
    林倫輝、柳瀚昇、鄭美娥一節,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與
    上開債權人之間發生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
    息為何(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
    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債權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
    絡方式)?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
    普通之債務性質?是否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
    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
    件供參。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喜客咖啡
    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79997394)之董事,請說
    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
    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即自101年1月16日起迄今,是否從事營
    業活動?應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
    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即自101年1月16日起迄今
    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段000巷00號2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賃房屋之坪數、廳
    房衛數目以及有何承租高租金房屋之必要性?又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自104年1月16日起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配偶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1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請補正
    說明於104年1月16日起至106年1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一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各項收入情形?有無工作或
      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應提出其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如有工作收入,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
      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
      遺漏記載。
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4年1月16日起至106年1月15日,期間內含
      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
      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
      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
      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
      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一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目前包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
      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年1月16
      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七、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
      104年1月16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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