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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聲請人
程凱威
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1+1)×43×10=86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
    前1 日(即民國106 年10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特別就其中「鑫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佶寶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1 年10月30日起至106
    年10月29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4 年10月31日起至106 年
    10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10
    月31日起至106 年10月3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倘有更正,並應
    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10月31日
    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九、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汽、機車
    油資每月加油費約1,360 元、行動電話通信費每月約2,035
    元之必要性。又依聲請人所述收入207,920 元,必要支出為
    522,798 元,然本件負債原因係因擔任第三人藍淑娟之連帶
    保證人,聲請人是否確實有支出上稱必要費用?另請釋明聲
    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新北市104 、105 年度最低生活費
    每月12,840元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聲請前2 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
    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
    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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