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 請 人 翟紹權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人×34元×10份=2,38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於民國106 年1月9日與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說明該債務(目前為1,389,501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3年11月23日至105年11月22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稱於103年11月1日同年10月31日曾接受親友贈與金錢以支付必要生活費用,此部分應依上開說明詳列陳報)。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100 至102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3年11月23日至105年11月22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聲請人陳報103 年之薪資所得來源為得勝者文教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之薪資所得來源為風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103、104年每月薪資總計63,883元之薪資證明文件或薪資袋,並提出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另請聲請人陳報目前之收入狀況,並提出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3,726元,請具體說明支出上開費用之來源為何?又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支出「房租2,000元 、水電瓦斯費300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提 出每月繳交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租金繳交單據或匯款證明、水電瓦斯費單據至少應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之單據)。且說明是否有其他同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此費用?每人分擔比例?及說明上開費用支出之必要性。每月支出「膳食費9,000元」部分,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 並說明計算方式。就「手機電話費1,366元」部分,聲請人 僅提出證物9之表單,然未說明該表單出處,請補正說明, 並至少應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之繳款單據,另就此部分說明高額通訊費是否有其必要性。就「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費360 元」部分,聲請人提出證物10之表單,然亦未說明該表單出處,請補正說明,並至少應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之繳款單據。又就「雜支500元」此部分支出,聲請人稱購買日常生活 用品等費用,請具體提出上開支出之相關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最近2月之單據,並列表成冊),並說明計算方式。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二、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目前已遭強制執行之數額及起迄時間各為何。 十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民國105年11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