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游開雄、林志勳、陳正輝、徐承義、張天民
- 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人
- 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協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呂青協、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開雄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吳榮達律師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勳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輝 訴 訟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承義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天民 訴 訟 代 理 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五年度矚上訴字第八二二號、一○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號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5月17日106南分院正刑榮105矚上訴822字第65753號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郭祐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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