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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
    游開雄、林志勳、陳正輝、徐承義、張天民

  •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人
  • 被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協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呂青協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開雄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吳榮達律師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勳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安妮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輝 訴 訟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承義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天民 訴 訟 代 理 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五年度矚上訴字第八二二號、一○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號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5月17日106南分院正刑榮105矚上訴822字第65753號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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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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