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破字第4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創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鑫公司)之負責人,因創鑫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虧損連連,聲請人持續以自己名義向銀行及民間債權人借貸供創鑫公司週轉,致負債達如附表之新臺幣(下同)12,074,978元,然仍無力挽回公司危機。聲請人現身陷財務窘境,無法負擔銀行年息近20 %之高利貸及民間債務,而前揭負債已超過聲請人現有資產總值439,200 元(含現金42萬元,及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20 股,總值19,200元),聲請人實無力清償,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97條、第108 條、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蓋破產制度乃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無法以其自身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得透過法院介入,強制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依一定變價分配程序,使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獲得滿足,並使債務人得由債務中脫身之程序,其中由債務人全部財產所構成之破產財團,即為破產債權得否公平受償、破產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債務人確無絲毫財產可組成破產財產,或破產財團雖勉強組成,然該財產尚不足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縱使予以宣告破產,破產債權人亦無法透過破產程序而受有清償之機會,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次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之規定,應本於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98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共439,200 元,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面額42萬元支票等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破字第4 號卷第7-11、32頁,本院卷);又聲請人持有三益制動科技公司1,920 股(以每股面額10元換算)之總值為19,200元,故聲請人現有財產總值為439,200 元(計算式:420,000+19,200 =439,200 ),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其負有如附表二所示債務總額達12,074,978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為證(見高雄地院卷第12頁至第19頁),並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27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7674號函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1 日陳報狀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債權人李勝隆民事陳報狀暨本票與存款憑條影本、債權人王志龍陳報狀暨本票影本、債權人陳勇聰陳報狀暨匯款申請書回條、債權人羅福枝民事陳報狀暨匯款回條、債權人吳美蓉陳報狀暨匯款申請書、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27日105 政查字第0000061050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高雄地院卷第82至110 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其負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10、13至14、17至18等債務屬實。是以聲請人主張其負債大於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應屬可採。 ㈢參酌目前宣告破產事件之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5 萬元,聲請人如宣告破產,至少應支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5 萬元,且另應支出監查人之報酬。又依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新北市104 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為20,315元;另破產程序必須選任破產管理人、定申報債權期間、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召開債權人會議、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管理人應改編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預分配破產財團等程序,通常須2 年始能終結(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參照)。本件如以2 年計算,聲請人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其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用至少需要537,560 元(計算式:50,000元+20,315元×12個月×2 年﹦537,560 元)。 上開聲請人之財產顯不敷支付破產法規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及破產期間所應支出之相關破產程序之費用,揆諸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破產財團如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實益,是於本件情形,聲請人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自無宣告聲請人破產之實益,聲請人為破產宣告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偉林 附表一:現有資產 ┌──┬─────────────┬─────────┐│編號│ 財產內容 (新臺幣) │財產現值(新臺幣)││ │ │ │├──┼─────────────┼─────────┤│1 │現金新臺幣420,000 元 │420,000元 ││ │ │ │├──┼─────────────┼─────────┤│2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920 股(按每股面額 10元 │ ││ │換算)之總值為19,200 元 │19,200 元 │├──┴─────────────┴─────────┤│ 合 計 439,200元 │└──────────────────────────┘附表二:債權人清冊 ┌────────────────────────┐ │金融機構 │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性質 │聲請人陳報之│ │ │ │ │債權金額(新│ │ │ │ │臺幣) │ ├──┼───────┼──────┼──────┤ │1 │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 │ 20,371元 │ │ │ │ │ │ ├──┼───────┼──────┼──────┤ │2 │澳盛銀行有限公│信用卡 │ 171,869元│ │ │司 │ │ │ ├──┼───────┼──────┼──────┤ │3 │渣打國際商銀合│信用貸款 │ 957,000 元│ │ │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4 │大眾商業銀行股│信用卡 │ 86,370 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信用貸款 │ 225,000 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6 │美國運通信用卡│信用卡 │ 60,368 元│ ├──┴───────┴──────┴──────┤ │非金融機構 │ ├──┬───────┬──────┬──────┤ │7 │陳信義 │票據債權 │ 314,000 元│ ├──┼───────┼──────┼──────┤ │8 │李勝隆 │票據債權 │ 700,000 元│ ├──┼───────┼──────┼──────┤ │9 │盧子釗 │票據債權 │ 300,000 元│ ├──┼───────┼──────┼──────┤ │10 │王志龍 │票據債權 │ 315,000 元│ ├──┼───────┼──────┼──────┤ │11 │光捷系統股份有│票據債權 │ 300,000 元│ │ │限公司 │ │ │ ├──┼───────┼──────┼──────┤ │12 │蘇敏宏 │票據債權 │ 220,000 元│ ├──┼───────┼──────┼──────┤ │13 │陳勇聰 │票據債權 │1,780,000 元│ ├──┼───────┼──────┼──────┤ │14 │邱勤文 │借貸 │ 200,000 元│ ├──┼───────┼──────┼──────┤ │15 │洪宗勝 │借貸 │ 200,000 元│ ├──┼───────┼──────┼──────┤ │16 │王志偉 │借貸 │ 85,000 元 │ ├──┼───────┼──────┼──────┤ │17 │羅福枝 │票據債權 │ 500,000 元│ ├──┼───────┼──────┼──────┤ │18 │吳美蓉 │借貸 │ 100,000 元│ ├──┼───────┼──────┼──────┤ │19 │吳振宗 │借貸 │2,500,000 元│ ├──┼───────┼──────┼──────┤ │20 │陳佳雯 │借貸 │ 930,000 元│ ├──┼───────┼──────┼──────┤ │21 │張竑綱 │票據債權 │1,500,000 元│ ├──┼───────┼──────┼──────┤ │22 │許衡山 │借貸 │ 40,000 元│ ├──┼───────┼──────┼──────┤ │23 │蓋隆義 │借貸 │ 60,000 元│ ├──┼───────┼──────┼──────┤ │24 │呂執中 │票據債權 │ 510,000 元│ ├──┴───────┴──────┼──────┤ │ 合 計 │12,074,97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