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辟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辟私破產。 選任王廷興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玉山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公司)之董事,因玉山公司營運需向銀行借貸資金,經銀行要求董事必須擔任連帶保證人,故其連帶保證人由聲請人擔任。惟玉山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左右遭桃園市政府環 保局以空汙因素來函勒令停工,導致玉山公司資金周轉失靈,而聲請人連帶保證金額已超過個人財產所能清償之範園,已陷債務不能清償之境。聲請人原於玉山公司任職,105年 度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900元,106年1月領取 薪資94,048元,因玉山公司營運困難,故自l06年2月起即未領取薪資,且玉山公司現亦已辦理停業,並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正由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破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金額為78,838,541元,其名下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0、價值為719,304元之土地一筆,現由鈞院保管之現金500,231元,及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延平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款117元、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存款54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款2,467元,中華郵政三峽橫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 款1,948元,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金額合計為78,828,000元(其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經該行陳報其債權金額為8,047,301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經 該行陳報其債權金額為15,043,613元、美金180,524.6元及 其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經該行陳報其債權金額為美金227,899.04元本息及57,916元本息,折合新臺幣約8,837,401元),其現有資產為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030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經永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鑑定其價額為74,1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列案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現金500,231元、聲請人帳戶中之現金 5,077元及玉山公司持股231,407股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本院收據及聲請人之銀行存摺節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4頁 、第117-121頁、第135-136頁、第2頁背面、第96-104頁) 。至聲請人雖曾擔任玉山公司之董事(見本院卷第132-133 頁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員工薪資條),惟其現已辭任董事職務,現僅為玉山公司股東,持有231,407股;擔任新政豐塗料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新政豐公司)之股東,惟其現已將其出資額分別移轉至第三人劉辟儀、劉辟齊、劉辟東,目前就該公司已無出資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玉山公司、新政豐公司之登記卷宗查明屬實,並有玉山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4頁)。另查無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欠稅( 見本院卷第137-138頁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 其104、105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111,700元、1,132,900元,105年度財產總額為12,577,570元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可見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上,聲 請人復有相當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亦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