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廣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惠津
- 被上訴人
- ISMAIL KORKUT EKES
- 訴訟代理人
- 胡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ISMAL KORKUTEKES」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ISMAIL KORKUT EKES」。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