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明政即劉誠中
- 相對人
- 劉誠宏(被繼承人劉茂侹之限定繼承人)
王光昇即王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已歿)
王光漢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存字第21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楊文」、「法定代理人楊文」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