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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
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明政即劉誠中
相對人
劉誠宏(被繼承人劉茂侹之限定繼承人)

王光昇即王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已歿)

王光漢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存字第21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楊文」、「法定代理人楊文」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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