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通 代 理 人 汪團森律師 相 對 人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八一四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八一四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就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十之『八節定型機』八節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即如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3月23日通知之動產查封物品清單,其中編號10之「8節定型機」8節)」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如附件所示之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10之「8節定型 機」8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