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能通
- 代理人
- 汪團森律師
- 相對人
-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慈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八一四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八一四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就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十之『八節定型機』八節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即如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3月23日通知之動產查封物品清單,其中編號10之「8節定型機」8節)」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如附件所示之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10之「8節定型機」8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