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整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