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李嘉淑、呂柏毅
- 當事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 告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學成特許加盟店即士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36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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