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
- 原告
-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淑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其陸律師
- 被告
-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學成特許加盟店即
- 被告
- 士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