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譚卉妮 法定代理人 譚芃楠 許玉華 原 告 羅湘芸 法定代理人 盧俐汝 羅德仁 原 告 金鈺玲 原 告 蔡翔安 原 告 蔡博翔 原 告 王品傑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每一原告關於金錢給付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每一原告均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此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每一原告均應徵收4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前補繳2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