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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告
譚卉妮
法定代理人
譚芃楠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原告
羅湘芸
法定代理人
盧俐汝
法定代理人
羅德仁
原告
金鈺玲
原告
蔡翔安
原告
蔡博翔
原告
王品傑
原告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每一原告關於金錢給付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每一原告均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此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每一原告均應徵收4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前補繳2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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