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
- 原告
-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 原告
- 楊家勳
- 被告
- 蔡德芳
黃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74,2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
黃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74,2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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