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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告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原告
楊家勳
被告
蔡德芳

      黃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74,2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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