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葉靜芳

  • 原告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 被告
    蔡德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   告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家勳 被   告 蔡德芳 黃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74,2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伊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