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告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原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744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2,7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