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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告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來發
被告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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