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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告
李國進
原告
王國林
原告
王國興
原告
黃有盛
原告
黃文正
原告
黃文俊
原告
黃文安
被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被告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就原告李國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二、就原告王國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2,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三、就原告王國興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08,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四、就原告黃有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五、就原告黃文正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六、就原告黃文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七、就原告黃文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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