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
- 原告
- 李國進
- 原告
- 王國林
- 原告
- 王國興
- 原告
- 黃有盛
- 原告
- 黃文正
- 原告
- 黃文俊
- 原告
- 黃文安
- 被告
-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松
- 被告
-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就原告李國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二、就原告王國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2,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三、就原告王國興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08,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四、就原告黃有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五、就原告黃文正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六、就原告黃文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七、就原告黃文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