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莊秀鳳、黃志展
- 原告鑫星綠色照明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貫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鑫星綠色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鳳 被 告 貫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展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2,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原告應另補繳裁判費1萬1,5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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