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 告 張萬益 朱家宏 兼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朱嘉慧 被 告 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胤統 被 告 簡明輔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