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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告
盧山
原告
周銜治
原告
馮致寬
原告
陸金宗
原告
丁德北
原告
張瑞琴
原告
王文龍
原告
陳彥騰
原告
陳志鳴
原告
羅溪漢
原告
游淑玲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盧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㈡原告周銜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6,6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㈢原告馮致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39,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

㈣原告陸金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㈤原告丁德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2,7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㈥原告張瑞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㈦原告王文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8,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㈧原告陳彥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㈨原告陳志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㈩原告羅溪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游淑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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