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林宗佑
- 原告盧山
-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 告 盧山 周銜治 馮致寬 陸金宗 丁德北 張瑞琴 王文龍 陳彥騰 陳志鳴 羅溪漢 游淑玲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盧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㈡原告周銜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6,6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㈢原告馮致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39,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 ㈣原告陸金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㈤原告丁德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2,7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㈥原告張瑞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㈦原告王文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8,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㈧原告陳彥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㈨原告陳志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㈩原告羅溪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原告游淑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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