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 原告
- 盧山
- 原告
- 周銜治
- 原告
- 馮致寬
- 原告
- 陸金宗
- 原告
- 丁德北
- 原告
- 張瑞琴
- 原告
- 王文龍
- 原告
- 陳彥騰
- 原告
- 陳志鳴
- 原告
- 羅溪漢
- 原告
- 游淑玲
- 被告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盧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㈡原告周銜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6,6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㈢原告馮致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39,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
㈣原告陸金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㈤原告丁德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2,7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㈥原告張瑞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㈦原告王文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8,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㈧原告陳彥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㈨原告陳志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㈩原告羅溪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游淑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