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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告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被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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