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 原告
-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內祥男
- 被告
-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隆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