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宮內祥男、蘇隆德
- 原告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 告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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