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
- 原告
- 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順
- 被告
-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