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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高文淵毛彥程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
    曾明順、李明瑞

  • 原告
    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明順 被   告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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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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