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明順 被 告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