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0號
- 原告
-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被告
- 鼎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奕震
- 被告
- 北恆達快遞企業社即洪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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