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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1號

聲請人
譔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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