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 原告
- 陳之穎
- 原告
- 詹哲維
- 原告
- 黃柚誠
- 原告
- 張如菁
- 原告
- 葉欣柔
- 原告
- 王于珊
- 原告
- 張耀仁
- 原告
- 戴臣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懷瑩律師
- 被告
-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慧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