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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陳之穎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陳之穎 詹哲維 黃柚誠 張如菁 葉欣柔 王于珊 張耀仁 戴臣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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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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