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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告
陳之穎
原告
詹哲維
原告
黃柚誠
原告
張如菁
原告
葉欣柔
原告
王于珊
原告
張耀仁
原告
戴臣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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