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8號被 告 陳呈緯 北市○○區○○路00○0號 原 告 瑞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郭田 原 告 銀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錦煒 原 告 華宜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琳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