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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8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8號

被告
陳呈緯 北市○○區○○路00○0號
原告
瑞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郭田
原告
銀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錦煒
原告
華宜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琳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告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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