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
- 原告
-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樹
- 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臻律師
- 被告
-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根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