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