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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告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被告
嚴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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