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 原告
-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信
- 被告
- 嚴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