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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 原告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嚴麗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   告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被   告 嚴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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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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