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江威 被 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