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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高文淵張誌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9號

原告
江威
被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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