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 告 黃聖斐即天佑鋼模廠 被 告 大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