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5號
- 原告
- 黃聖斐即天佑鋼模廠
- 被告
- 大同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鈺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