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5號原 告 鋮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宥任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