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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1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告
盧國良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告
辰旻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慶
訴訟代理人
許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違建部分拆除,並將基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調字卷第4 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零陸拾肆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448 元(見調字卷第6 頁)×占用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見調字卷第40頁)=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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