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5號
- 原告
- 盧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蕭介生律師
- 被告
- 辰旻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慶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違建部分拆除,並將基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調字卷第4 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零陸拾肆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448 元(見調字卷第6 頁)×占用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見調字卷第40頁)=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