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9號原 告 劉葉群 被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691元,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