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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映如莊佩穎洪韻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原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告
正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官 陳映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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