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陳映如、莊佩穎、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呂明憲、詹孟傑
- 原告嘉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輝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 告 正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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