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同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權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91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00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