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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被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2,443 元(計算式:5,368,000 +3,594,443 =8,962,44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8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30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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