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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3號

聲請人
巨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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