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王坤山
- 原告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今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6號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被 告 王今芬 葉雪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捌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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