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75號原 告 王日春 卓慶全 被 告 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6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