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 告 思得力保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志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6,511元,依其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7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8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734,15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