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關志鴻、林茂昌

  • 當事人
    思得力保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   告 思得力保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志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6,511元,依其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7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8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734,15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丁于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