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9號原 告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吳璧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朋騏事業有限公司(即王品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431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5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