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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

原告
益群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旭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告
洪凱誠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凱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並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正確之姓名(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洪凱翔」,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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