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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告
國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原告國暘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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