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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告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被告
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復記載:「……上開工程價金總計為2,455,632 元…,故原告爰依民法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245 萬5632元」是原告上開請求之金額究為2,455,632 元或2,456,632 ?雖有不一,然不論請求之金額2,455,632 元或2,456,63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係25,354元。爰命原告確認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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