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呂學回、巫昱進
- 原告永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4號原 告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被 告 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復記載:「……上開工程價金總計為2,455,632 元…,故原告爰依民法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245 萬5632元」是原告上開請求之金額究為2,455,632 元或2,456,632 ?雖有不一,然不論請求之金額2,455,632 元或2,456,63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係25,354元。爰命原告確認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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