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娉媛
- 訴訟代理人
- 袁曉君律師
- 被告
- 元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機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以原告陳報之市場交易價格即全自動精裝封面機(型號:HY-DE-55)250 萬元、溼盒摺入機(型號:HY-BT-16)10萬元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