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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5號

原告
冠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
被告
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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