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0號
- 原告
- 悠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祥
- 被告
- 周明青
宇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意勝
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起訴狀所列被告陳威橡、林櫻頻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或身分證號碼,致無法確定所列被告之人為何人,應予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