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0號原 告 悠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被 告 周明青 宇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意勝 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起訴狀所列被告陳威橡、林櫻頻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或身分證號碼,致無法確定所列被告之人為何人,應予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