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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0號

原告
悠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被告
周明青

      宇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意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起訴狀所列被告陳威橡、林櫻頻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或身分證號碼,致無法確定所列被告之人為何人,應予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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